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翻譯他人已發(fā)表的作品,應注意哪些法律問題

日期:2012-09-05 | 閱讀: 翻譯, 藏語翻譯, 法律翻譯問題
案例 1996年6月,某教育出版社總編杜某在某小說選刊上看到一篇由殘疾作家邢某創(chuàng)作的反映盲童成長過程的中篇小 說,十分欣賞,遂組織該社翻譯人員將這篇小說由漢語翻譯成藏語,出

案例 1996年6月,某教育出版社總編杜某在某小說選刊上看到一篇由殘疾作家邢某創(chuàng)作的反映盲童成長過程的中篇小 說,十分欣賞,遂組織該社翻譯人員將這篇小說由漢語翻譯成藏語,出版發(fā)行了單行本。不久,又將其改寫成盲文,出版發(fā)行了 單行本。邢某得知此事后,找到該出版社,認為出版社的做法侵 犯了自己的著作權。問:出版社負責人應對邢•某作何種答復。

點評所謂“翻譯”,根據(jù)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》第五條第 九款的釋義,是“指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 字。”根據(jù)《著作權法》第二十二條第十一款和第十二款的規(guī) 定,“將已經(jīng)發(fā)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(shù)民族文字在國內出 版發(fā)行”,以及“將已經(jīng)發(fā)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”,可以不經(jīng) 著作權人許可,不向其支付報酬,但應指明作者姓名、作品名 稱。因此,出版社的做法并未侵犯邢某的著作權。

—稿多投的行為是否違法

案例 1994年7月,毛教授將一篇學術論文寄往某專業(yè) 期刊,希望予以登載發(fā)表。不久,毛教授出席某學術會議,向與 會學者介紹這箱論文所反映最新個人研究成果,受到一致關注和好評。會后,一家報社記者即向毛教授約稿,擬在該報的學術理 論版上發(fā)表該論文。毛教授計算自上次寄出稿件給專業(yè)期刊起, 巳兩個月有余,估計那家雜志可能不采用了,故將該論文復印件 交給報社記者。待毛教授結束會議返回家中時,才知遒專業(yè)期刊 和報紙恰好同一天刊登了這篇論文,兩家的稿費與報、刊均已收 到。但很快又收到那家專業(yè)期刊的來函。信中認為毛教授將論文 一稿多投,違反了法律規(guī)定和職業(yè)遒德,為貫徹學術規(guī)范,要求毛 教授賠禮遒歉并追回稿酬。毛教授找到同一大學法學院的肖教 授,向他咨詢。問:肖教授應對毛教授提供怎樣的法侓咨詢意見? 點評《著作權法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(guī)定:“著作權人向 報社、雜志社投稿的,自稿件發(fā)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 知決定刊登的,或者自稿件發(fā)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雜志社通 知決定刊登的,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、雜志社投稿。雙方 另有約定的除外。”因此判斷毛教授的做法是否違法的關鍵在于 雙方事先有無約定。如果雜志社在期刊上明確地登有“征稿啟 事”、“投稿須知”、“敬告作者"之類的聲明,指出向該刊投 稿的作者視為接受該類聲明,從而形成約定關系。如果約定期限 內,作者又向其他報紙或刊物投稿,則為違約;如果在約定期限 之后,作者又向其他報紙或刊物投稿的,則不視為違約,厲正當 合法行為;如果雜志社并無此類聲明并與作者形成約定關系,則 應適用《著作權法》第三十二條規(guī)定的50日期限作為判斷標 準,在這種情況下,毛教授在向雜志社投稿發(fā)出兩個月多未接到 用稿通知轉投其他報紙的行為,顯然不是違法行為,厲正當合法 行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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